2024年02月23日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企业所得税有何影响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不但是一部组织法,也是一部行为法。企业所得税法是调整国家与企业就企业利润如何课税的行政法。二者之间虽然调整的对象和内容不同,但在鼓励投资、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等的价值观上基本趋同。

二者之间联系更为紧密的是,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的独立人格,是企业所得税法对公司行使征税权的重要前提。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这种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决定了公司独立于股东或投资者,可以独立进行商业盈利活动,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也决定了税法可以对公司这种拟制实体获取的所得进行征税。

不同阶段的公司法,会对公司的行为进行不同的约束和规范。如这次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的资本制度、股权转让和股东退出制度等,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这些修改和调整也会对所得税的管理和政策执行带来一定的影响。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所得税政策执行的影响

如何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公司法永恒的主题。基于以往公司治理的实践,新修订的公司法在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增强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等制度上,进行了有力的突破。

如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种崭新的退出机制,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又如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扩展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加强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力度。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的明确和保护,让中小股东对公司管理的参与和监督,有了更多的渠道。这种权利的调配,对公司的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在财务核算、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上,唯有严格依法遵章,才能减少股东摩擦,也才能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特别是一些中小规模的公司,要改掉“按老板的意思做账、按老板的意思报税”等不正确做法,尽快向“按照会计的相关规定核算,按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税”转变。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所得税处理的影响

税法和商法之间,不是简单的平行关系,也不是相互的遵从关系。就如这次公司法的修订,一方面,由于公司法对公司行为的调整,势必对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公司法对公司行为的创新,也给所得税的处理提出了新课题。

公司行为调整对所得税的影响,举个简单例子,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最大的一个亮点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原来的认缴制,改为了5年内必须实缴到位的“限期实缴制”。这种对认缴行为的约束和调整,对5年内没有实缴到位的公司,其利息的所得税前扣除,会带来影响。同时,缴足的注册资本,又构成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项,对是否符合所得税上的小微企业带来影响。

公司行为创新也将对所得税产生影响。为适应差别化的投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本次公司法修订时,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条款。类别股附带的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等与普通股会有明显的区别。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这些附带权益各异的股权,应该判断为股权融资还是债务融资;不同种类的类别股,相互转化时,税务上如何处理;普通股和类别股,不同种类的类别股,在税务处理上,是否属于同类资产,他们的税收属性是否需要区别等,都给现行所得税规则,提出了新的课题。

又如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公司的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四大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前两项可统称为资本类,后两项可统称为利润类。对于利润资本化,如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现行的税收规则较为明确,一般情况下视为利润的分配,作应税事项处理。反之,对于资本利润化,如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在所得税处理上是否属于应税事项,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等,现行的税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次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行为的创新,对所得税的规则和政策都将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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