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5日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如何财税处理?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指的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因此,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后,其发生的坏账准备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不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一、信用减值损失包括的范围

信用减值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贷款损失准备:用于弥补企业因借出资金而遭受的预期信用损失,这种损失将会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2.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用于应对企业持有的债券或其他证券投资的信用损失。3.坏账准备:用于应对企业的应收账款产生的信用损失,通常是因为客户无力或不愿意支付应收账款造成的。4.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用于应对企业持有的合同资产产生的信用损失,例如,企业签订合同后客户无法履行合同所占用的资产。

二、金融资产减值的转回

金融资产减值的转回,是指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债权性投资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不能通过损益转回。

针对其他债权投资的处理,一般是通过借记“长期债权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准备的具体处理过程如下:当其他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净现值时,需要进行减值计提处理,计提额等于账面价值与净现值差额。而当其他债权投资的净现值高于账面价值时,可以使用“其他综合收益”,以转移相应减值准备,即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通过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转回,不能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计提也不一定可以全部转回,具体情况要视企业所在行业和经营情况而定:如果企业所在的行业竞争激烈,如经济下滑、政策等因素导致其他债券投资可能面临更大的违约风险,那么企业可以考虑计提更多的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这部分准备是不可以转回的;如果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行业发展前景看好,那么企业可以适量减少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剩余部分是可以转回的。在实际应用中,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计提应该综合考虑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及其他市场变动因素,合理科学的计提减值准备,保证企业的财务稳健。企业应该加强对其他债权投资的风险评估,把握市场变化情况,增强企业的适应性和应变能力,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奠定稳健的财务基础。

三、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当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增加或减少该项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同时将变动价值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以不涉及减值测试,无须计提减值准备。除此以外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如下: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应收账款)、贷款损失准备、债券投资减值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贷款承诺)、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券投资)等科目

计提减值的因素消失,资产价值回升时,如已计提的减值允许转回:

借:坏账准备(应收账款)、贷款损失准备、债券投资减值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贷款承诺)、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券投资)等科目

贷:信用减值损失

企业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金融资产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应当根据批准的核销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贷记相应的资产科目,如“贷款”“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租赁款”等。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四、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进行纳税调整,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计税基础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因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时,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转回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来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但也有例外情形。如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又如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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