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5日

上市公司转让亏损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案例分享如下:

E公司(上市公司)持有F公司100%股权。F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截至20×1 年末净资产为-2亿元。20×1年12月,E公司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G公司转让所持F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格参考资产评估报告,经双方协商确定为4,000万元。

20×1年12月21日,E公司收到G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4,000万元,并完成F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就本次股权转让确认处置损益。

本案例中,股权转让的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其以4,000万元价格受让净资产为-2亿元的标的公司股权。仅就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本次交易达成,很可能是基于交易对象的特殊身份(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认定为权益性交易比较妥当,即应认定交易的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计入损益。

根据会计处理意见并结合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要求,针对关联方交易,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判断是否存在明显的单方面利益输送,即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商业上是否存在合理性。如果是基于特殊身份并存在明显、单方面的获益,应认定该项交易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上述分析基于会计处理,那么,上市公司向关联方转让亏损子公司,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呢?

实务中,针对关联方交易,税务处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收入的确认时点是否符合规定及定价是否公允。以下,针对这两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01、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点

企业所得税上,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点,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点尊重“双时间”原则,即同时满足“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需要确认转让收入。

在深交所提供的案例中,20×1年12月,上市公司E公司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G公司转让所持F公司的全部股权,关联方交易转让协议生效没有问题;20×1年12月21日,上市公司收到股权转让价款,同时完成F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20×1年12月,上市公司应该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税收入。

另外,笔者所在地有一家上市公司龙泉股份(002671)也存在转让亏损全资子公司股权的案例,这个案例有点意思,分享一下。

龙泉股份在2022年11月23日发布《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淄博龙泉盛世物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简要内容如下:

为聚焦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回笼资金,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淄博龙泉盛世物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淄博龙泉盛世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物业公司”)100%股权。

盛世物业公司有关财务状况如下图(单位:万元):

 

注:2022年6月30日,盛世物业公司净资产大幅增加且负债大幅减少的原因:龙泉股份债转股作价出资39,900万元,即有39,900万元由负债调整至所有者权益。

公司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在其产权市场内挂牌转让持有的盛世物业公司100%股权,挂牌转让方式为网络竞价。根据产权交易中心于2022年11月21日出具的《产权交易挂牌公告结果通知》,截至2022年11月18日,该产权交易项目公告期满;在公告期间,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受让登记,即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桂房地产公司”),产权交易中心后续拟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

锦桂房地产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培锋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因此公司与其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方锦桂房地产公司签署相关产权交易合同,将公司持有的盛世物业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锦桂房地产公司,交易价格为盛世物业公司100%股权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的成交价人民币14,776.00万元。

盛世物业公司2013年12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42,900万元人民币(货币出资3000万元,债转股作价出资39900万元)。公司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盛世物业公司100%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淄博龙泉盛世物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青天评报字[2022]第QDV124号)(2022年7月11日出具)。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6月30日,盛世物业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69,400,028.32元。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该项交易预计影响公司利润总额约-18,938.54万元,实际影响公司损益金额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022年12月16日发布公告:12月15日,公司与锦桂房地产公司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022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盛世物业公司 100%股权已变更至锦桂房地产公司名下,公司不再持有盛世物业公司股权。

根据龙泉股份发布的公告可以看出,截至2022年12月29日,其转让盛世物业公司100%股权的行为已经符合79号文件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双时间”原则,因此,龙泉股份应该在2022年12月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税收入。

实务中,针对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可能存在人为推迟确认收入的情形。比如:转让协议生效了,迟迟不做变更登记等。但是,在企业重组中,针对股权收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即企业重组中,针对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收购),如果“双时间”的间隔在12个月内,则按“双时间”原则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时间,如果超过12个月,则以合同(协议)生效日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

02、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

站在税法的角度,针对股权转让,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是转让定价是否公允,尤其是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回到文中两个案例,深交所提供的案例,上市公司以4,000万元价格转让净资产为-2亿元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参考资产评估报告,经双方协商确定为4,000万元。因无法得知标的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案例中转让价款4,000万元是否公允,也无法进行判断,上市公司应该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

而上市公司龙泉股份向关联方转让全资子公司盛世物业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4,776万元,远低于其评估价格36,940万元,而且根据财务测算,本次转让将导致上市公司利润总额减少约为1.9亿元。尽管龙泉股份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挂牌转让,但是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受让登记,且该意向受让方为关联方企业,并且最终转让价格远低于评估价格。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形,其背后是否存在一些不为人知的事情,不得而知。

但是,从税法上看,上述股权转让价格远低于评估价格且金额巨大,并且是关联方交易,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存在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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