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8日

“反向开票”是一种新的开票方式吗?

最近,《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指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这个政策与我们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息息相关。对我来说,“反向开票”还是个新概念,请问“反向开票”具体指什么?是一种新的开票方式吗?

——贵阳鸿福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第四十二回收站法定代表人 潘庆

一般情况下,由销售方(收款方)向购买方(付款方)开具发票,即常见的“正向开票”;所谓“反向开票”,即发票的开具流程与常规流程相反,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对于资源回收行业来说,“反向开票”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长期困扰整个行业的开票难题。

“反向开票”并非新鲜事物

“‘反向开票’并不是一个新事物。”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徐虹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

以贵阳鸿福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为例,一般来说,在报废产品回收过程中,应该由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贵阳鸿福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国发〔2024〕7号文件所说的“反向开票”,就是由贵阳鸿福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开具发票。

徐虹提醒,目前已允许“反向开票”的情形主要有四种:一是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企业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二是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三是国家电网公司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用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允许国家电网所属企业直接向发电用户开具普通发票;四是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目前,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国发〔2024〕7号文件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具体政策细节,有待进一步关注。

有效解决资源回收行业难题

在传统的废旧物品回收过程中,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采购废旧物资时,由于不少自然人不愿意花精力去税务部门办理代开发票,导致资源回收企业常常难以获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当资源回收企业无法取得自然人销售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势必增加资源回收企业的税收成本,对企业的发展不利。

铜仁市创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秀奎分析,在资源回收行业内推行“反向开票”,不仅能够有效降低资源回收企业税负,而且能大大降低企业因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违规扣除的税务风险。同时,“反向开票”政策的推广,能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对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的信心,有助于鼓励更多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废旧物品的回收中来,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可再生资源行业,从而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税政股四级主办严浚人介绍,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资源回收企业在入账时只能提供采购合同和付款记录,很难提供相应采购发票。随着国发〔2024〕7号文件的发布,资源回收企业可以通过“反向开票”取得合规票据,确保采购与实际支付金额的一致性,以解决困扰行业已久的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问题,更好地进行财务核算和成本控制。

“反向开票”时须格外谨慎

“反向开票”虽然可以简化交易流程、提高效率,但由于“反向开票”的政策较为特殊,开票单位须格外谨慎。

铜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周勇表示,待相关政策明确后,符合条件的收购企业需要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归类登记,并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反向开票”。同时,在进行“反向开票”前,收购方应与销售方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销售方同意由收购方开具发票,并了解开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正确填写发票内容、选择正确的发票类型等,确保每张发票都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周勇提醒,“反向开票”容易被滥用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中,属于高风险事项。因此,相关企业必须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处虚开发票等行为,企业需补缴相关税金、滞纳金及罚款等,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将受到影响,情节严重的话,法定代表人甚至需承担刑事责任。

满足“反向开票”要求的企业,在开具发票时要注意留存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合同备案材料等。报废产品收购企业要加强采购全过程管理,包括签订书面采购协议,完整保存自然人身份信息资料,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汇款,避免现金交易,确保每笔“反向发票”的开具都有据可查。

■主持人:阚歆旸

■提问邮箱:tax_wmbnw@163.com

■联系电话:010-6193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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