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业务中的所得税筹划
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应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免税所得最大化。
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筹划
A公司转让技术,与客户签订协议共收取600万元。请问如何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能使节税效果最大?
【解析】
方案一:与客户的合同为一次性转让并收取6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600-500)×50%×25%=12.5(万元)
方案二: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分期转让,第一年收取300万元,第二年收取3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
尽管在这两个方案中,该公司两年内收取的技术转让收入都是600万元,但由于方案二将每年实现的技术转让收入控制在免征额以下,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取得了更大的节税收益。
研发费用的筹划
国家为鼓励企业积极实施技术创新、自主研发,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升至75%,现已提升到100%。
研发费用的筹划思路有:
第一,企业应合理安排研发费用发生的时间,使得研发费用发生在正常的纳税年度,避免发生在免税期和亏损年度,以保证其研发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二,企业应合理安排研发费用的金额,使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小于企业利润。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大于企业利润,则可以将研发费用分期,从而实现研发费用的充分扣除。
研发费用的税收筹划
A公司计划成立技术研发部门,该部门预计全年的研发费用为1000万元,A公司当年税前利润为3500万元。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把技术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并成立一家全资的高新技术企业B公司。不考虑成立新公司新增的管理费用,B公司将技术转让给A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技术开发成本1000万元。此外,B公司无其他收入。
方案二:A公司内部成立技术研发部门。
请问哪个方案的节税效果更好?
【解析】
(1)若采取方案一,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B公司亏损不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将技术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后,A公司的税前利润为:3500-500=3000(万元)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3000×25%=7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750万元。
(2)若采取方案二,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按税法规定,所得税前除可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000万元外,还可加计扣除750万元,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3500-1000-1000×75%)×25%=437.5(万元)可见,A公司内部设立技术研发部门更节税,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750-437.5=3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