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前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时还需申报
本月底,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即将结束。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安徽12366)数据显示,在汇算清缴期间,不少企业咨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享受问题。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就其能准确归集核算的研发费用,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7月份、10月份和年度汇算清缴三个时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从安徽12366接到的咨询来看,不少企业很关心预缴申报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区别。其中集中度比较高的一个问题是:企业提前在7月份或10月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后,汇算清缴期间应注意什么?
典型案例
甲公司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2023年度开发新产品,共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100万元,享受1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截至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发生了60万元研发费用,其中40万元能够准确归集核算,剩余20万元尚无法准确归集核算;2023年9月,甲公司发生了30万元的研发费用,且能够准确归集核算,本月同时准确归集了上半年无法准确归集核算的20万元研发费用;2023年11月,甲公司发生10万元研发费用,且能够准确归集核算。
预缴申报
甲公司选择在7月份、10月份预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在2023年7月份、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甲公司已将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的40万元、90万元(40+30+20)研发费用,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和本年累计优惠金额“400000”“900000”。根据企业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相关情况,分项目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同时将该表留存备查。
汇算申报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甲公司财务人员按步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即可。
第一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除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基本经营情况”栏次外,应结合实际情况勾选“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如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第二步,填报《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甲公司填写该表第19行“研究费用”时,应根据费用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假设甲公司发生的100万元支出,包括人员人工费用20万元,直接投入费用50万元,折旧费10万元,新产品设计费20万元,研发活动中未产生任何收益。那么,甲公司应将管理费用100万元(20+50+10+20),填写在该表第19行“研究费用”第三列的“管理费用”栏。
第三步,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甲公司应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将全年能够准确归集的100万元研发费用,根据明细选择填报不同行次。笔者提醒,当纳税人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三)折旧费用”、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须填报,这些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第四步,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甲公司财务人员填报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数据会自动代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此时,第25行“三、加计扣除”、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金额“1000000”。
第五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的“1000000”,会自动带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的第17栏次,即“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金额填写“1000000”。至此,甲公司的年度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填报情况就完成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