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7日

合同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财税处理

新收入准则规定,存在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预期销售退回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按照预期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应收退货成本”,并按照所转让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销售退回情况,重新计量“应收退货成本”和“预计负债”。

举例:丁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19年10月1日,丁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2.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发出健身器材时,丁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丁公司2019年10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应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000×500×80%=2000000元,按预计退货率计提“预计负债”5000×500×20%=500000元,同时相应结转“库存商品”5000×400=2000000元,确认“主营业务成本”5000×400×80%=1600000元和“应收退货成本”5000×400×20%=400000元。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28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25000

预计负债 500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0

应收退货成本 4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在2019年12月31日,丁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2019年12月31日,假设丁公司重新评估认为退货率为10%,即比年初预计的退货率20%相比少10个百分点,此时,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000×500×10%=250000元,同时冲减等值“预计负债”;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5000×400×10%=200000元,同时冲减等值“应收退货成本”。会计处理:

借:预计负债 2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200000

2020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货时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己公司。2020年3月31日,假设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比预计退货少100件,且丁公司已支付退货款400×500×(1+13%)=226000元。此时,丁公司应相应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100×500=50000元,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100×400=40000元。会计处理:

:库存商品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6000

预计负债 250000

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银行存款 226000

应收退货成本 200000

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对已售出的商品没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四项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结转成本,实际发生退货时,再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丁公司应在商品销售时全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当期收入和成本。由此,丁公司发生销售时,会形成税会差异。

以上述为例,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该笔业务应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为250万元,会计确认收入为225万元,应调增收入25万元;应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为200万,会计确认成本为180万元,应调增成本20万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2020年企业所得所得税申报时,销货退回应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应调减20万元,应冲减当期成本应调减16万元。同时调减会计确认的收入5万元、成本4万元,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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