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03日

合伙制创投企业对外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正常情况下,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不论是否按“经营所得”分配,均按实现的经营所得“先分后税”:个人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合伙制的创投企业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所得计算所得税有所区别。

首先,创投企业较之一般企业对外投资的区别。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创投企业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并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创业投资。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按照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其次,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同时现行政策规定: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也就是说,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投资额的70%抵减优惠,另外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创投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同样可以“穿透”享受投资额的70%抵减优惠。

其三,创业投资个人所得税优惠。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现行政策规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注意:一是只有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才能享受投资额的70%抵扣优惠,非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不能享受该优惠。二是享受该优惠的合伙创投企业,须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也就是说,自然人通过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也可以“穿透”享受抵减优惠。

由此可见,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抵减投资额优惠;另外,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合伙创投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法人合伙人可以“穿透”享受抵减优惠,但个人合伙人不能“穿透”享受抵减优惠。

其四,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对外投资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合伙企业投资创投企业为例外: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股权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论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还是整体核算,均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股权转让所得项目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2)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3)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取得的所得是指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2)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由此可见,两种算法下,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算逻辑是一致的,都是单独计算,适用税率为20%。由于股息红利单独核算,所以,创投合伙股息红利的盈利不能抵减其股权转让发生的亏损。另外,在单一基金核算下,基金本年股权转让发生的亏损不能抵减以后年度的盈利;而在整体核算下,基金的亏损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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