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4日

一上市公司违规享受优惠:补税!

前段时间,西藏拉萨一家上市公司H公司发布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经当地税务稽查部门检查,2018年—2021年,H公司因对税收政策适用条件理解存在偏差,错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约4700万元。那么,这家上市公司缘何出现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呢?

案例:

企业违规享受优惠2900多万元

H公司在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中披露,税务稽查部门对公司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对税收政策的适用条件理解有偏差,2018年—2021年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税额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补缴2018年—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900多万元,并承担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公司初步测算约为1800万元。

H公司称,将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732万元,最终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分析:

关键条件不满足政策规定

H公司公告发布后,引发了实务界讨论。有猜测认为,H公司违规享受的优惠政策,可能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笔者核实发现,西藏自治区发改部门已经通过专题会议确定,H公司为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H公司补税问题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并无直接关联。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8〕25号,现已废止)第六条第2款、《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第六条第2款,2018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这里的“特定条件”,具体包括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藏政发〔2018〕25号文件的表述为“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等。

笔者了解到,2018年—2021年,H公司发生扶贫捐赠行为,先后自行判断其为“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并适用了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政策。但是,根据相关部门的释义,“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中的“企业”,指的是开业设立目的为扶贫,且其主营业务收入的60%是因开展扶贫相关项目而取得的企业;“项目”则指的是每一年度各级乡村振兴局申报的扶贫项目,或列入当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的项目。

经过详细比对,H公司发生的扶贫捐赠行为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因此不能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政策。

提醒:

谨慎判断优惠享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践中,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会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出台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同类型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不同政府部门对适用细则进行释义。

需要提醒的是,基于“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理念,我国部分税收优惠由纳税人自行判定、自行享受,这就要求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前仔细研究相关政策,掌握政策适用要点,准确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政策适用条件,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避免出现应享未享或误享优惠的情况。如果出现判定不清等问题时,笔者建议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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