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4日

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是否允许进项税抵扣?

为了促销而免费赠送给顾客的一些小礼品,对于企业来说,赠送礼品是一种营销手段,可以提高产品的销售量和品牌知名度。企业购买礼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外购的货物已经用于“个人消费”,该货物已经进行过流通,且已是流转环节的最末端,故不再视同销售,而要将其购进时产生的进项税额转出,不能进行抵扣,因为用于与生产无关的支出。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所以,企业购买礼品赠送给客户属于交际应酬费,发生的进项也不得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将其购进的商品作为礼品赠送,按照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如果购买该商品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当然是可以抵扣的。

纳税人将购买的礼品无偿赠送这一行为,既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又符合不得抵扣进项税情形,同一行为不可能一方面视同销售,另一方面不允许进项抵扣。即外购礼品既然视同销售了,当然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外购礼品用于个人消费,到底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各地规定不一。如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集明确: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的行为,若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视同销售;若未抵扣进项税额或已作视同销售,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福建省税务局答复:如果是无差别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针对发生业务的客户,按交际应酬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总之,不论是视同销售也好,还是进项税转出也罢,为慎重起见,建议一般纳税人一定要取得专票,即便视同销售,有进项可以抵扣,不能抵扣大不了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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