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赠与如何纳税?
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个人将房产无偿赠与,赠与方与接受赠与方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注意:公益事业和慈善捐赠不是一码事,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性事业才不“视同销售”,用于慈善捐赠仍然应当“视同销售”。
税收优惠: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视同销售”,但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举例:张三于2016年购买的住房,在2019年1月赠与李四,其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该房产已购买超过2年的期限,其对外赠与的视同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只有当张三赠与的房产购买不足2年时,才按其评估价格(市场公允价格),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其中,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因此,无偿转让房地产,属于上述列举的赠与情况,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属于上述所列情况,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按照该规定,虽然赠与的对象不是其直系亲属,但是个人销售住房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笫74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况,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房产公益性或慈善性捐赠,发生了产权转移,是否应当“视同销售”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发现任何“视同销售”的规定。虽然发生了财产转让行为,此时个人究竟有没有取得所得呢?对于什么是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房产捐赠给公益社会团体,个人根本没有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中的任何一种类型的所得,既然没有取得所得,何来对于股权捐赠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说。同时,既然《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没有对于个人用财产捐赠需要视同销售的规定,也就更没有理由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从捐赠税前扣除的金额的确认上也可以证明财产转让所得为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以房地产捐赠,发生产权转移,根据9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公益捐赠支出金额。以房产原值确认捐赠支出有两层意思:一是以房产捐赠不计算所捐赠房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二是正因为以房产捐赠不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所以,捐赠支出应当按照捐赠房产原值(而非公允价值)确认公益性捐赠支出。
四、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应税凭证其中包括“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因此,个人房屋赠与,赠与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对于无偿转让房产而言,印花税的具体计算是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房产评估价值和房产所在城市的不同而异。在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确认上,以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房屋赠与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但根据现行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因此,个人房屋赠与,赠与双方都可以减半缴纳印花税。另外,个人将不动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赠与双方均免征印花税。
五、契税。根据《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因此,受赠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赠与房屋在契税计税依据的确认上,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现行政策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于个人受赠的住房是否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享受优惠呢?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个人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住房才可以享受契税优惠税率,无偿赠与的不动产,不论受赠人是否为唯一住房还是第二套住房,均按照契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如果受赠的对象是规定的单位并且属于规定的用途的,可以享受优惠。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