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利用固体废物不用申报环保税?错了!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2年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数据显示,2022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41.1亿吨,综合利用量为23.7亿吨,处置量为8.9亿吨。环保税法实施以来,通过“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导向机制,倒逼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得到有效提升。
目前,固体废物的环保税征管,主要涉及贮存环节、处置环节和综合利用环节,其中合规贮存和处置不属于向环境直接排放,不缴纳环保税;综合利用属于向环境直接排放,但满足相关要求,可以暂予免征环保税。
笔者调研发现,部分产生固体废物企业(以下简称产废企业)错误地认为,只要综合利用了固体废物就不用申报,直接享受固体废物环保税的免税优惠政策即可——这是错误的。
基本政策规定
环保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保税。环保税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保税。
根据上述规定,产废企业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和场所内贮存和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不缴纳环保税。其中,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例如,深埋、焚烧等。
产废企业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保税。其中,综合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实务中,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行为十分常见。例如,将粉煤灰作为原材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将煤矸石作为原材料制作混凝土砌块、砖、轻量化混凝土建材等。
纳税申报要求
对于固体废物环保税的基础信息采集和申报,产废企业所需进行的处理不同。根据“对于未直接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且不享受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政策的单位,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进行纳税申报”的要求,合规贮存和处置固体废物的纳税人,无须进行纳税申报,但要进行基础信息采集;享受暂予免征环保税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进行基础信息采集和纳税申报。
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明确,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
对于产废企业转移的固体废物,《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举例来说,2024年5月,甲热电有限公司产生粉煤灰1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粉煤灰30吨(事后取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贮存20吨。对照固体废物税目税额表,每吨粉煤灰应纳环保税税额为25元。那么,5月,甲企业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为100-30-20=50(吨),当期粉煤灰应缴纳的环保税税额为50×25=1250(元)。
在具体申报时,产废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有关纳税资料已在环保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再报送。
笔者提醒,产废企业申报环保税综合利用享受免税时,其实并未实际开展综合利用,只是把销售行为当成了综合利用行为,所以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综合利用委托合同等材料,待实际开展完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并进行备案后,根据评价结果判断当期申报的数量是否与实际数量相一致,如果不一致的需要补充缴纳环保税。产废企业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转入等信息,并将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错误申报分析
笔者调研发现,在实务中,纳税人在申报固体废物环保税时,对委托处置、委托利用标准理解不到位,在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错误享受了固体废物环保税优惠政策。例如,产废企业排污许可证中固体废物去向明确为自行贮存、委托处置,实际将固体废物销售给水泥厂进行综合利用(以下简称利废企业),以委托处置为由,不申报固体废物环保税。再如,排污许可证中固体废物去向明确为自行贮存、委托利用,实际将固体废物委托给填埋场进行合法填埋,将填埋行为当成综合利用申请免税。这些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税务总局相关要求,产废企业(电厂、钢厂、煤矿等),将固体废物销售给利废企业(如水泥厂、砖厂等)进行综合利用。产废企业或者利废企业需要根据工信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信部门的综合利用评价实施细则规定,自愿完成评价并进行备案后,产废企业可以根据评价结果享受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暂免征收环保税的优惠。
也就是说,产废企业排污许可证中固体废物去向为委托利用,实际将固体废物销售给利废企业开展综合利用的,如果产废或者利废企业开展了评价工作,并在属地的工信部门进行备案,产废企业可以根据评价结果享受暂予免缴环保税优惠;如果仅将固体废物销售给利废单位或者商贸公司,但未开展评价或者综合利用的产品不在26号公告中,产废企业作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环保税。
产废企业排污许可证中固体废物为委托利用,实际将固体废物进行合法填埋,纳税人首先要向生态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区分合规填埋的固体废物数量,如果将固体废物全部合规填埋,即全部合规处置,根据环保税法,不属于向环境直接排放,产废企业无须进行纳税申报;如果对部分固体废物进行合规填埋,合规填埋部分可以不申报环保税,产废企业需要就剩余部分固体废物,按规定缴纳环保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正定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