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05日

企业外籍员工来华工作 先预判身份,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纳税

当一个境外公司总部的外籍员工被派到中国工作,应该如何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内其境内停留天数,并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该及时作出调整。

尽可能准确预判停留时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时,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实务中,无住所个人往往在年度终了时或年度中后期,才能准确计算出其该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的居住天数。但是,扣缴义务人需要在年初发放工资、薪金时进行预扣或代扣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对于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对其年度内在我国境内的居住天数和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进行预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这里的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其中,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出境和入境当天都不计入居住天数。

非居民个人变为居民个人

根据35号公告,当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例如,无住所个人杰克2024年1月从美国来华进行技术支持工作,预计该项目5月初结束后回国,因此,扣缴义务人预判其年度内居住天数不足183天,按照非居民个人的计税方式进行了扣缴申报。但是,由于其指导的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杰克需要在华工作直至2024年底。这种情况下,原本预判为中国非居民个人的杰克,因居住天数延长成为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依然按非居民个人的计税方式扣缴税款,待年度终了后,再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也就是说,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杰克办理2024年度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即可,税款多退少补。但是,如果杰克在2024年12月31日前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根据35号公告规定,如果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例如,无住所个人皮特2023年11月从英国来中国某外资企业工作,按照英国母公司的工作安排,皮特会一直在中国公司工作直到2025年退休。2024年1月—4月,皮特的扣缴义务人按照居民个人的计税方式申报其个人所得税。2024年5月16日,皮特由于身体原因提前归国,且当年不再回到中国。在这种情况下,皮特2024年度在华预先被判定为居民个人,但其临时缩短了居住天数,2024年度在我国居住天数不足183天,不符合居民个人的认定条件,皮特应当根据35号公告的规定,在2025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其他值得关注的涉税事项

笔者提醒,无住所个人由非居民个人转为居民个人或由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在申报时除了适用的计算公式和税率有所不同,申报的收入额也不尽相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税收身份判定其纳税义务,从而准确归集自行申报的收入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金普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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