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6日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汇算时注意调整“其他相关费用”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于本月31日截止,相关企业应抓紧梳理依法享受的税收优惠,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季预缴的企业,应当在4月、7月、10月、1月的15日之前预缴税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是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尤其需要注意的事项。其中,如何根据预缴具体情形准确调整“其他相关费用”,是一些企业容易忽视的地方。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适用研发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共有六项,一是人员人工费用;二是直接投入费用;三是折旧费用;四是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五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六是其他相关费用;其中,第六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费用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实务中,对于“其他相关费用”的汇算填报,需要关注两种情形。其中之一,是纳税人全年不止一个研发项目,但在季度预缴时,只发生了一个研发项目,并已经按照单项研发项目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在汇算清缴时,应汇总全部研发项目,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这时,会出现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纳税人直接在汇算清缴时计算调整即可。

举例来说,2023年度,甲公司发生两个研发项目:A项目和B项目,其中,A项目在第三季度结束前投入研发,B项目在第四季度投入研发。A项目的人员人工费用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B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甲公司选择在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那么,在季度预缴时,A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0%÷(1-10%)=10(万元)。10万元<12万元,因此A项目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在实务操作中,甲公司财务人员需要及时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在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金额栏填写“120000”,在第34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栏填写“100000”。

甲公司在年度汇算清缴时,A项目和B项目合计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00)×10%÷(1-10%)]=21.11(万元),“其他相关费用”合计发生额=12+8=20(万元),20万元<21.11万元,因此2023年度甲公司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在年度汇缴申报时,甲公司财务人员需要及时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在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金额栏填写“200000”,在第34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栏填写“200000”。

对于“其他相关费用”的汇算填报,需要关注的另一种情形,是纳税人在季度预缴时,发生多项研发活动,已经按照每一项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这属于预缴时申报错误,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公式重新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并按规定更正相关申报表,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接上例,假设甲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两个研发项目同时在年初开展,相关数据保持不变。甲公司仍选择在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务人员在预缴申报时,分项目计算了“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A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10万元<12万元,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B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0%÷(1-10%)=11.11(万元),8万元<11.11万元,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0+8=18(万元),申报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在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金额栏填写“200000”,在第34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栏填写“180000”。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甲公司财务人员预缴时,进行了错误填报。对此,甲公司应按规定更正申报,以保持预缴、汇算清缴计算口径的一致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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