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入专项资金的财税处理
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
一、财政拨入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企业收到政府拨入的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企业将专项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企业待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在建工程”。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要上交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拨款结余不需要上交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二、财政拨入专项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政府拨入专项资金在“专项应付款”中核算,为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性投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故财政拨入专项资金属于投资性投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投入形成的资产相应计提折旧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在会计上来说,企业取得的国家的资本性投入,也是不将其计入到损益类科目的,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处理原则一致。注意: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相关文件要明确作为国家资本性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