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4年6月)
1.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适用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等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得按照13号公告、16号公告等文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我是一家小型装修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征税政策。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是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判断?
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3.如何理解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4.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5.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起始时间”栏应该如何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附件一填表说明规定,关于“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起始时间”:如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填写。如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告施行前销售报废产品已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无论勾选增值税一般计税还是增值税简易计税,均填写此前开始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月份。如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告施行前销售报废产品未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此次勾选增值税简易计税,则填写申请时间的次月;此次勾选增值税一般计税,则无需填写。
6.购置免税电动车的时间是以合同日期为准吗?
答: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