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包工头工程款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是否已经办理经营证件为准,没有营业执照的,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取得营业执照的,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对未办理登记的包工头在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到底按“经营所得”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已将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一个应税所得税项目“经营所得”。包工头承包建筑劳务,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操中,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对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一般实行核定征收。比如:《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包工头承包建筑劳务,虽然是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因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不能享受减半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不包括经营所得,因此,支付包工头的工程款没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