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8日

两部门完善企业改制重组等印花税政策

本报讯(实习记者原子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营业账簿、各类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政策,并界定了政策适用范围,以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公告》明确,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重复缴纳。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在应税合同印花税政策方面,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若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不再缴纳印花税。

同时,《公告》明确,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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