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2日
新收入准则核算对房地产企业税金预缴申报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采用预售制销售商品房,收到业主支付的预售房款后原计入“预收账款”,因实行新收入准则后需要将科目调整为“合同负债”。一般可能会将该笔业务对应的分录书写如下:
1、预收房款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2、按3%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但是这会带来一个问题,按照准则要求,“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在尚未向客户完成履约义务而提前收到款项。预收的房款是价税合计数,其中增值税的部分明显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并不与履约义务挂钩,因此不应该计入“合同负债”。而这一观点也再次被财政部会计司的官方答疑所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