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2日

单位和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就地预缴增值税?

单位或个人跨地区施工是否就地预缴增值税?如何就地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如何抵减?以及未就地预缴会有什么后果?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分析如下:

一、是否就地预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须就地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就地预缴增值税。另外,小规模纳税人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或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也不用就地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应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3%的征收率(现行政策为1%)计算应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或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也不用就地预缴增值税。

三、预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预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分包合同包括支付给分包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不限制施工服务的价格,只要支付给分包商的价款属于分包合同,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四、差额扣除的合法凭据。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是否可以跨项目抵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预缴增值税款在抵缴时,基本都采用了不区分计税方法、不区分项目,相互综合抵缴的办法。

但是对跨地区就地多预缴的增值税如何处理?比如跨地区一简易计税项目在就地预缴时,因分包发票未及时取得,并且后去结算仍无法抵减完而多预缴的增值税,因涉及地方财政收入,原则上应当在哪里预缴就在哪里退税。但对一般计税,是凭分包发票抵扣,由总公司算总账,对增值税并没有影响。

六、未就地预缴增值税的处理。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也出台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的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未超过6个月的,应先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纳税申报。

(二) 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已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增值税,也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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