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集体土地经营采摘观光农业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土地市场中包含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属于是全体公民,中国公民都是拥有人,国有土地属于大家所有,是人民政府代表全体公民行使所有权。集体土地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体组织成员对土地不享有所有权,所以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只有集体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不是根据土地性质确定,而是根据土地所处位置是否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只要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不论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都属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反之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则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租赁集体土地经营采摘观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是免征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