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4日

出租施工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如何财税处理?

为便于安全管理,在实务中,塔吊、挖机、升降机等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一般是由出租方提供设备并配备设备操作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施工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如何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建筑设备为营改增之前购买是否可以简易计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因此,施工企业或设备租赁公司出租营改增之前购进的设备租赁并配备操作人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预收是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租金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施工设备经营性出租业务中,预收租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预收租金的当天。例如:某建筑施工设备经营性出租企业2021年1月将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建筑机械设备出租给A建筑公司,且出租方配备设备操作人员2名,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在建筑机械设备交付A公司时一次性收取,则按规定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既缴纳增值税30万×9%=2.7万元。

3、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设备租赁企业提供配备人员的设备租赁业务是否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0-07-24)答复:如属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要预缴增值税;甲方支付给出租方的款项,甲方可以作为施工方支付的分包款扣减预缴税款(甲方取得出租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因此,出租企业发生出租行为收取承租人租金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按照实现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的,即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则预收租金收入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即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印花税。虽然在增值税上,出租施工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印花税并非依据增值税所适用的应税项目确认印花税应税凭证。印花税的征缴主要依据于合同,所以对于上述业务印花税如何征缴,我们必须明确其合同的性质,按照民法典,出租施工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仍属于租赁合同性质,此类合同本身在签订合同时是按照机械租赁合同进行签订,属于租赁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以印花税的税目应该按照租赁合同执行,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四、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举例:A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三年,起租日为2022年12月1日,租金360000元(含税)于2022年12月1日一次性支付,按照直线法2022年确认的租金收入=360000/3/(1+9%)/12=9174.31(元)

因此在收到设备租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60000.00

贷:预收账款330275.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724.77

2022年应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9174.31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9174.31

购买地下车库是否缴纳契税?

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作者:赵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车库属于不动产中房地产的一部分,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不动产权利实行的是物权登记主义,购买没有产权的车库不能进行物权登记。

根据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这里的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是指房屋所有权。因此,购买无产权的车位不存在缴纳契税。

在实务中,有的地下车库是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也就是说,房屋与地下车库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因为价格无法区分,应当按照房屋的同一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契税;反之,如果房屋与地下车库为不同单位元的,可以分别按照不同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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