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日

促进基础研究,这项税收优惠“不香”?

近日,记者在东北地区采访时发现,虽然东北地区有着较为丰富的高校和科研资源,在产品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有着较强需求,但企业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体量并不大。其中,辽宁和吉林两地税务部门统计发现,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以来,享受该税收优惠的企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并不多。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开展采访调研。

两端促进,支持开展基础研究

32号公告的税收优惠,主要支持两类主体,一类是“出钱的一方”,即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另一类则是“收钱的一方”,即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假如东北某企业向东北某科研机构出资500万元用于符合32号公告要求的基础研发,作为“出钱的一方”,这家企业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500万元,并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500万元,共计可税前扣除1000万元。作为“收钱的一方”,这家科研机构收到的500万元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2号公告不仅释放了支持基础研发的明确信号,而且力度很大。”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樊波说。

然而,税收优惠的“大力度”,并未带来东北企业基础研究的“大投入”。记者采访的新松机器人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微控飞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创新型企业负责人表示,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倾向于把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放在“性价比”更高、对自身发展更有价值的研发项目上。因此,和发达省市相比,东北企业开展的基础研究,主要是基于自身产品研发需要自行开展的,投向高校和科研机构基础研究的精力和财力有限。

最新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全社会研发经费超过3.3万亿元,是2012年的3.2倍,居世界第二位;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64%;研发人员全时当量居世界第一。延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安国山认为,从基础研究到创新的产品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经费投入是关键。长期以来,我国基础研究投入超过90%来自中央财政资金,经费投入来源亟须向多元化转变。“对东北而言,这个问题可能会更突出一些。”安国山说。

哪些原因,导致企业意愿不强

从基础研究到市场应用,还要穿过一道厚厚的“铜墙”,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反复研发过程。截至今年6月,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有效量达到442.5万件,权利人为企业的发明专利占比提升至72.8%,企业创新更加活跃。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9件,提前实现国家“十四五”规划预期目标。但与此同时,科技成果“转不了”“不会转”“没钱转”的现象仍然存在。从采访情况看,东北投入基础研究的企业数量不多、规模不大,有多方面原因。其中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存量的基础科研成果“转不了”可量产、可盈利的科技产品,大量投入在短期内看不见“回报”,导致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动力不足。

目前,国内不少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成果,有相当一部分只在实验室里被证明具有先进性,并未考虑量产的诸多实际因素,这让企业感到投入“性价比”不高,很难让企业管理层在短期内看到基础研究带来的价值。一位企业负责人坦言,基于此,即便企业董事长有支持基础研究的个人情怀,也很难得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邢树东认为,基础研究不仅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而且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鼓励私人部门投入,必须考虑其投入积极性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大连)教授姜敏分析,东北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较多,开展基础研究具有较为坚实的基础。然而,东北地区经济结构以传统制造业为主,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超前布局基础研究的科技领军企业较少,未能在整个东北形成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的良好氛围,也未能形成面向未来市场的全链条创新机制。“国家出台32号公告的目的,是想让有支持基础研究意愿的企业负担更轻。如果企业本身动力不足,税收优惠力度再大,恐怕也很难发挥作用。”姜敏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基础研究,东北企业是有需求的,东北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也是有能力的,两者缺少的,是能对接彼此需求,并且有能力促进基础科研成果转化的第三方——这是东北企业不愿向高校和科研机构投入资金开展基础研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一些省市为了解决这个突出问题,正在探索建立科技经纪人激励机制。专职或兼职的科技经纪人,通过一对一“全链条”服务形式,有效对接企业基础研发需求和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团队,最终促成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在体制机制方面,东北地区需要正视问题,多想办法,为科技成果转化‘修渠引水’。”邢树东说。

综合施力,破解投入不足难题

基础研究是人类进步、科技创新的源头,决定一个国家科技创新的底蕴和后劲。《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支出用于基础研究比重,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支持基础研究,支持基础研究选题多样化,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

辽宁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董永军认为,就下一步如何加强基础研究,《决定》既指明了方向,也明确了措施。对于东北地区各职能部门来说,应该以落实《决定》为抓手,在全面、准确、深刻理解《决定》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东北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支持基础研究的顶层设计。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政府间的协同,提升各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力,强化前瞻性谋划和系统性布局,平衡好政府与市场、短期与长期、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优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平台及个人开展基础研究的参与度,让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坐热基础研究这个“冷板凳”。“当务之急,是抓紧开展研究和试点,形成开展基础研究的‘东北样板’,为更多的创新主体做好示范。”董永军说。

“要基于顶层设计,推动形成持续增强重视基础研究的社会氛围。”姜敏建议,东北地区有必要通过有重点的表彰和有针对性的持续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基础研究的关注度,逐步形成全方位支持基础研究的社会氛围。特别是应结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让更多企业读懂不同基础研究的价值,将更多的资源和资金引入东北地区急需的基础研究领域,解决基础研究成果“转不了”的难题,消除基础研究成果所有人“不敢转”的顾虑,破解成果应用企业“缺钱转”的难题。同时,进一步完善基础研究成果评价机制,打通规划、资源配置、绩效管理之间的管理壁垒,提升企业支持基础研究的效率,让一个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基础研究成果,增强全社会重视基础研究的信心。

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学院院长景宏军认为,引导企业资金进入基础研究领域,还应继续发挥好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作用。一方面,税务部门应结合不同创新主体的需求,持续完善“政策找人”工作机制,向参与基础研究的各类创新主体精准匹配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对于参与基础研究的各类创新主体咨询的各类税收政策问题,应建立更加高效的响应机制,通过税收事先裁定、热点政策问答、在线访谈等多种形式,持续增强税收政策服务的确定性;同时,随着享受32号公告税收优惠的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日益增多,建议税务部门及时跟进研究其适用32号公告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向国家财税部门提出具体的税收政策完善建议。

(参与本文采写的还有:佟海艳 程丽华 王钊 赵阳 陆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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