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单位”,意涵可能不同
“单位”一词在生活中很常见。《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四版)对“单位”一词的其中一个解释,是“机关、团体或其所属的部门”。不过,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单位”是一个高频词,但其意涵在不同的条文中并不完全一致。
记者查阅发现,“单位”一词在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文件中均有体现。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同时,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程序法中,“单位”也是一个重要概念。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孔令文告诉记者,作为一种行为主体,“单位”一般存在于流转税或财产行为税中,在直接税领域相对较少。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其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均为“单位或个人”,而企业所得税法以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纳税人。从税制设计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更容易定义纳税义务人,而其他税种定义纳税义务人时,需要考虑很多具体的情形,一般会表述为“单位或个人”。
在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中,都是以正列举的方式来界定“单位”,但是不同的法律法规的界定范围存在差异。比如,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单位”的列举范围更加细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及相关政策,定义的差异正体现了税收法律在适应不同经济活动和组织形式中的灵活性和特定性。”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说。
记者注意到,在现行的车辆购置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单位”一词给予确切定义。对于纳税人来说,对“单位”的理解很有可能涉及纳税义务的确定,十分重要。施志群表示,应从税种的含义、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等角度考虑。在具体适用时,应结合具体政策文件、交易情形等判断“单位”的具体范围。如果把握不准,应及时咨询税务机关,避免出现理解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