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借款利息如何扣缴税款?
境内企业于境外借款而支付给境外单位的利息是否扣缴税款?扣缴哪些税费?
一、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外,税率为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项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需要按照6%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根据上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贷款利息不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的来源地的确定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根据如上规定,境内企业在对境外企业支付利息款项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在一般情况下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时间应为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这里的“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明确界定为“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企业即使未实际支付,仍应按到期应支付时间即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时间确认扣缴企业所得税时间,这与居民企业的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是有差别的。
注意:如果我国与境外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涉及利息条款的税率低于10%,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低于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并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54号)第十一条规定,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收不应超过:(一)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为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七;(二)在所有其它情况下,为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实施上述限制的方式。
四、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借款合同并非都属于印花税“借款合同”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后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因此,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借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