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

以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种植模式下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01背景

种植业经营模式中,有一种“公司+农户”的主流形式,即公司在拥有《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前提下,与种植地政府达成合作,允许当地农户进行种植,并承诺回收农户种植的农产品。该模式下,一方面公司不需要付出精力、成本去承包农村土地、雇佣人工,另一方面可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保证农户收入。本文主要对授权种植(即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交易方式下公司收取授权费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进行分析。

02案例

某公司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授权的“XX1号”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农户在授权种植地址上进行规模化种植并对农户进行种植技术的指导与培训,农户向公司支付品种授权费(按种植亩数进行结算),而农户自特定区域产出的授权品种果实达到双方签订的采收标准后,由某公司承诺全部收购。

03收取授权费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在民法典上都属于“技术”的概念。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技术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技术许可合同,因而可以直接联系到“技术转让合同”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授权种植能否适用“技术转让合同”税收优惠政策,关键点在于植物新品种权是否属于技术,以及许可实施(即使用权)是否属于技术转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文件,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文件中对技术的列举为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技术所有权权属清晰且符合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授权种植的方式可以适用技术转让所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而在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文件外,农业服务本身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七点中有提及“农技推广”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文件未对“农技推广”服务进行解释说明。这里其实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对“7511农林牧渔技术推广服务”的解释中包含“种植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上述授权种植的过程其实也是一项农业种植技术推广的过程,理应符合“农技推广”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上,“农技推广”的税收优惠力度相对更大,在所得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也可全部免征,但政策适用性相对不够明确清晰。

增值税优惠政策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所说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对销售无形资产的释义: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从文件定义看,技术许可(即使用权)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范畴文件,但对于“技术”的定义局限在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因此在增值税文件的解释上又无法直接适用“技术转让合同”税收优惠。

印花税适用税目分析: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应该按“技术合同”税目还是按“产权转移数据-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数据”税目计提印花税,在较早之前的(1989)国税地字第34号文件中进行过划分,该文件第一点明确了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因此,技术实施许可应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税目计提印花税。印花税文件中对于“技术”也仅提及了专利与非专利技术。

04结语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中,授权种植(即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明确属于“技术转让”的范畴,增值税文件中对于“技术”的定义更狭窄,但在与科技部门的咨询沟通过程中,对于除专利外的知识产权转让进行增值税免税备案是持肯定态度的。因此,从文件精神的角度理解,授权种植理应是有机会同时可以适用增值税(技术转让)及企业所得税(农技推广)全额免税的政策。

同时也期望税务部门可以对各税法文件中“技术”的定义进行明确统一,以及对类似“农技推广”农业服务的定义做出更详细的解读,帮助农业从业者更清晰地去选择适用自己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纳税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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