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
跨地区施工是否就地缴纳环保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第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三)应税噪声产生地。”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由此可见,跨地区施工,环境保护税应当向应税噪声产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直接向环境排放了应税污染物,施工单位就是环保税的纳税人。跨地区成立的分公司,若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则分公司应当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环保税;跨地区成立的项目部,应当由总公司为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依法缴纳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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