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08日

茶叶初加工与精加工分别核算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某公司生产茶经初加工后销售,根据企业所得法规定,生产自产的茶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初加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销售经初加工的自产茶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即分别核算后,对生产环节实现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初加工环节实现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该茶厂将自产的茶叶进行精加工后销售,初加工车间和精加工车间单独进行财务核算是否可以享受生产环节、初加工环节企业所得税优惠?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是法人税制,是对企业法人征收的,企业独立核算的车间,没有企业法人资格。该公司核算的初加工车间免税所得,不是企业所得税免税对象。同样,精加工车间的应税所得也不是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所得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是要求商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是两个独立企业间的商品所有权转移,而两个独立核算的车间属于同一企业,初加工车间向精加工车间移送产品不符合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据此计算的减、免税所得是相关税法不予认可的。

再次,相关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通过对原料、工艺、产品列举的方法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但文件没有说只要满足了该规定,就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规定还应满足其他要求,比如取得法定所得等。而初加工环节没有对外销售产品,不能取得法定所得。

综上所述,该公司即便在会计上对初加工和精加工进行了分别核算,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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