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租赁的房屋可以采取分割单扣除?
案例:A公司将1000平米房屋出租给我公司,由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上是由我们两家公司共用。A公司只能开房租及水电费发票给我公司,另外一个公司是否可以制作内部费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再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租赁服务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劳务,因此,共同发生的租赁支出可以以“分割单”和原始发票复印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共同租用资产行为发生的水电等费用,也可以采用“分割单”和原始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