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08日

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税?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实行投入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企业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对外投入所取得的回报。投入收益包含对外投入所分得的股利和收到的债券利息,以及投入到期收回或到期前转让债权得到的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投入行为也可能遭受损失,如投入到期收回或到期前转让的所得款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即为投入损失。

企业投资获得的收益都计入投资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包括股利、利息收入、处置收益等。投资收益的核算是指对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的核算。为了正确反映投资收益或损失,应设置“投资收益”科目,该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企业取得投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在转让、出售股票、债券时,取得的现金高于对外投资的部分,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反之,则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表示投资损失。收回其他投资时,也应将收回的投资额与投出额进行比较,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由于新制度规定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记入利润总额,因此,在期末应将投资净收益转入本年利润额中,即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期末“投资收益”科无余额 。

一、增值税。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要分不同的情况而定:

1.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股权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尤其是当收益来自权益性投资,如股息、红利。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如保本型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投资收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又如混合型投资的投资收益:如果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取得固定或保底利润,这种投资收益被视为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当差额缴纳增值税。

3.免征增值税的情况。比如国债、地方政府债取得的固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属于金融商品,企业转让金融商品是需要交增值税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关于销售额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从国债转让收益的确认看,转让国债时,即使没有到国债付息时间,但转让方也要自购买方收到持有期间应收的利息,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计算方法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国债利息的收入性质。因此,转让国债时,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不应包括持有国债期间的利息。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都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组成部分。但要区分情况:

1.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投资国债、地方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进一步规定: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明股实债”应区分情况。基于一致性原则,在“明股实债”同时符合判断标准时,从税法角度已将该交易行为整体评价为债权投资,则后续的税务处理,均应按照债权投资进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相反,如“明股实债”不符合判断标准,从税法角度,其应整体评价为股权投资。对于投资方来说,是正常的投资收回,如发生了股权转让,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如属于撤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的规定确认投资所得或投资损失,即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