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07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