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06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基本情况

199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在全国范围内重建社会化的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专项基金,实行社会统筹。1993年,国家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199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统一了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调整个人账户规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定型。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二)主要文件

1.《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2.《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三、征收对象

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征收标准

(一)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以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和60%,作为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五、征收方式

用人单位、个人参保人员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微信、支付宝、公众号等)、线下(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缴费窗口等)渠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六、征期安排

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费。个人参保人员可按月、季、半年、年度缴费,具体执行各省政策规定。

七、预算管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八、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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