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利息如何确定增值税和所得税扣缴时间?
境内A企业向境外借款,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境内单位支付境外单位贷款利息应当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外籍个人还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在支付时才扣缴呢?
一、增值税扣缴时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A企业向境外借款,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合同到期的当天不论是否支付,均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A企业应当在合同约定应收利息时扣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扣缴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会计准则要求,A企业需在实际发生利息时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作出会计处理,A企业已经计提了财务费用,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列支扣除,因此,A企业应当在列入成本费用的当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根据当年已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部分履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时间。《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时间并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是“支付”(包括实物支付)的时间。因此,A企业应当在“支付”时代扣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应当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并加收滞纳金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末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应该加收滞纳金;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税款,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补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税款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