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25日

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 未在协会备案,不能按20%税率缴个税

根据《2024年度活跃机构LP画像报告》公布的数据,2024年,新备案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总数4073只,背后机构认缴出资规模累计15992.15亿元,行业认缴出资与2023年基本持平,这表明我国创投行业具有较强发展韧性,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在增强。目前,我国实施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即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部分创投基金忽视了该项政策的备案要求,出现个人合伙人错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情况。

◎典型案例◎

C创投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在进行风险核查时发现,C创投基金仅按规定向税务部门进行了核算方式备案,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符合享受20%优惠税率的条件。税务部门要求C创投基金相关个人合伙人,就其从该基金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35%的税率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基金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24号公告第六条,创投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2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4号公告第一条明确,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投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基金)。

据此,如果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要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基金管理人需要满足两个备案要求:一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二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材料。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实操建议◎

本案例中,C创投基金只满足了“向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的要求,忽视了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备案的要求,未能满足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导致其个人合伙人错误享受了税收优惠。对此,笔者建议创投企业(基金)相关人员,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

需要提醒的是,创投企业如果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3年内不能变更核算方式,若需要调整核算方式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具体核算时,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同时,对于不同所得类型,创投企业还须注意代扣代缴其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不同。对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应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对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股息红利所得,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其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此外,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如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作者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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