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07日

出租外墙作广告位如何纳税?

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市区繁华地带拥有一栋房产,为充分利用地段优势,将房屋外墙出租给广告公司,一次性出租3年,收取3年租金。A公司出租外墙广告位收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加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A公司出租外墙广告位应当按照不动产租金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取决于房屋取得的时间:对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对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税率为9%。

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提前收取租金,在收到的当天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房产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出租房产墙面上的广告位不等同于出租房产,广告位只是依附房产,因此,单纯的墙面出租不属于房产出租,该处房产仍应按从价方式缴纳房产税,即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租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鉴于租金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应税收入,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租金收入的确认以“收付实现制”原则为主,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辅。选择“权责发生制”的前提必须是“租赁期限跨年度、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当然,对租赁期限跨年度、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可”选择“权责发生制”,也可选择“收付实现制”。

四、印花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按照印花税法规定,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A公司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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