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07日

物业公司年终给业主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A小区物业每年通过出租广告位等方式可以积累一笔不小的收益,因为过节,所以业委会决定从公共收益中拿出一部分钱发红包,让业主们有一种“家”的感觉。这种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物业费结余的钱,即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费后,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归业主共有。此外,《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意味着,业主对物业费结余的钱享有共同的所有权,并有权决定其使用方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此可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不仅仅是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还有一个“等”。因此,对业主根据物业公司的效益取得的税后分红,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以价格折让回避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因此,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减少业主相应的物业费方式,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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