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会有什么税收风险?
实务中,有的施工企业异地施工,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就地预缴增值税,统一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了增值税。虽然施工企业并未少缴增值税,但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我国是“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营改增之前,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一律就地缴纳营业税。实行“营改增”后,为了平衡地方财政利益,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必须要按照规定的预缴比例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由总机构算“总账”。
如果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就地预缴增值税,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人进行追缴,纳税人在建筑服务所得地补缴的增值税,可以从总机构应缴的增值税中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5〕第23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项目地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注意: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对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就地预缴。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