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基本情况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的建设费用。
2020年12月,《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印发,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印发,明确了具体的征管事项。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主要文件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3.《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三、收费范围
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建设费用的建设单位。
四、收费标准
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收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五、缴费方式
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六、预算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进入2025年度享受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先分清情形,再盯准加计抵减政策享受时间
2025年07月04日版次:06 作者:李坤明
想要进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企业,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规定,企业申请进入名单的时间,可以分两种情形讨论。
第一种情形:已进入2024年度名单,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例如,A企业在2024年度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那么,A企业可于2025年6月1日—10日(时间已过)、7月1日—10日、8月1日—10日、9月1日—10日、10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12月1日—10日,2026年1月1日—10日、2月1日—10日、3月1日—10日、4月1日—10日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A企业进入2025年度名单。
第二种情形: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例如,2025年,B企业第一次申请进入名单。那么,B企业可于2025年9月1日—10日、10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12月1日—10日,2026年1月1日—10日、2月1日—10日、3月1日—10日、4月1日—10日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B企业进入2025年度名单。
已经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时间,可以分四种情形讨论。
第一种情形: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时间为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例如,C企业为先进制造业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那么,在满足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前提下,C企业可以在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第二种情形: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时间为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例如,D企业为先进制造业企业,假设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9月底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那么,在满足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件、43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前提下,D企业可以在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第三种情形: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时间为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例如,E企业为先进制造业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5月底到期,假设其在2025年10月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那么,在满足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件、43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前提下,E企业可以在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第四种情形:企业2025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时间为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例如,F企业为先进制造业企业,2025年第一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在满足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件、43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前提下,F企业可以在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笔者提醒,被列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以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例如,假设2025年11月1日,M企业(2025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查询得知,已被列入2025年度名单。那么,M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可以在申报2025年10月属期增值税时,一次性补提2025年1月1日—2025年10月31日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调整以前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