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1日

建筑施工企业违约金税会处理全解

前言

在建筑施工企业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约金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当合同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能会依据合同条款收取违约金。正确处理违约金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应的会计核算,对于企业遵守税法规定、准确反映财务状况至关重要。

建筑施工企业违约金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因收取方向、合同状态、违约主体等因素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需准确判断各种情况下违约金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本文站在建筑施工企业角度,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发包方违约和分包分供方违约,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等实际业务场景,分情况详细阐述违约金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的处理要点。 

一、违约的定义和类型

01、定义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02、类型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别。

从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看,实际违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四种情形。

二、税务处理

增值税

合同履约双方均可能存在因合同违约事项而向相对方收取违约金的行为,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应依据是否发生应税行为、违约金与应税行为的关联性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条件来判断。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增值税处理

1)施工方收取发包方的违约金

①预期违约、拒绝履行违约金

在预期违约、拒绝履行等合同约定建筑服务行为尚未发生,施工方收取发包方的违约金通常不属于价外费用。在履约前,建筑服务行为尚未实质展开,不存在基于销售行为而产生的正常价款,故不存在价外费用,所以无需缴纳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

例如,某建筑企业作为施工总包方,与业主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因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业主需支付建筑企业违约金100万元,因该建筑服务行为未发生,该100万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违约金

当进入合同履约阶段,因业主不适当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约定等建筑服务行为实际发生,施工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此时,销售行为正在进行,违约金作为从业主方额外获取的经济利益流入,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应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例如,某建筑企业作为施工总包方,在为业主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因业主延迟付款收取了违约金10万元,该建筑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那么该建筑企业应将这10万元违约金并入建筑服务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0÷(1+9%)×9%≈0.83万元。建筑企业需就该违约金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应准确注明相关业务内容及金额。

2)建筑施工企业收取分包分供方的违约金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之前或履约过程中,因分包分供方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从增值税原理来看,这种收取方向的违约金并不与施工企业销售建筑服务行为直接相关,不满足价外费用的界定条件,故不属于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开具发票。

比如,上例中施工总包方作为甲方,从供应商处采购原材料,因供应商交货延迟收取了违约金5万元,该施工总包方无需针对这5万元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增值税税收原理,对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乙方、甲方或收取、支付违约金等情形总结如下表所示:

 

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含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其他收入,涵盖了违约金收入等。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税前扣除外部凭证是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所得税处理

1)施工方收取发包方的违约金

①预期违约、拒绝履行违约金

在预期违约、拒绝履行及延迟履行等合同约定建筑服务行为尚未发生,施工方收到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开具发票,需作为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包方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以支付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合同、违约金协商文件等资料留存备查。

②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违约金

合同履约过程中,因业主不适当履行或部分履行等建筑服务行为实际发生,施工总包方或施工方收取发包方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开具发票,并入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包方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合同、违约金协商文件、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施工总包方收取分包分供的违约金

施工总包方或施工方收取分包分供方的违约金,无论合同是否履行等应税行为是否发生,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属于采购行为,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开具发票,需作为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包分工方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以支付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合同、违约金协商文件等资料留存备查。

例如,施工企业A与B分包供应商签订了分包合同,B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履行瑕疵,造成施工企业损失,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B供应商违约金6万元,A企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包分工方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留存好合同、双方就违约金协商的文件以及支付凭证等资料。

3)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

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应以获取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取决于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判定。对于支付给发包方的违约金,由于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获取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凭证、违约金协商的文件等留存备查;对于支付给分包分供的违约金,未履约收取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获取发票,履约过程中支付的属于价外费用,要求分包分供开具与分包分供相同税率的发票。

根据以上分析,对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乙方、甲方或收取、支付等情形税前扣除凭证总结如下表所示:

 

三、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收取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收取的违约金,与日常经营性活动相关,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反之与与企业日常经营性无关的违约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同理,支付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与分包分供紧密相关,属于分包分供成本,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支付的其他违约金与日常经营性无关的违约金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二)违约金账务处理

1、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或合同解除等,施工总包方或施工方收到总包方支付的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总包方或施工方收到总包方支付的违约金,应将收取的全部价款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额”;

3、无论合同是否履行,施工总包方或施工方收到分包分供方支付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4、施工总包方或施工方支付给发包方的违约金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5、如分包分供合同尚未履行,施工总包方或施工方支付给分包分供方的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6、如分包分供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总包方或施工方支付给分包分供方的违约金,属于分包分供价外费用,属于分包成本的一部分,分包分供方应开具专用发票,施工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进项税。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状态、合同对方等情形对其收取和支付违约金计入会计科目总结如下表所示:

 

四、税务风险与应对

01、税务风险

1、增值税

1)可能存在对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判断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多缴或少缴增值税。例如,将不应缴纳增值税的违约金错误计算缴纳,或者将应缴纳增值税的违约金遗漏未缴纳。

2)发票开具不规范也可能引发税务风险,如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开具发票等。

3)适用税率有误造成税款计算有误,如未按价外费用对应的合同内容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缴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

1)对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支付的违约金在税前扣除时资料不全、不符合扣除条件而进行税前扣除等。

02、应对措施

1、加强政策学习:企业财务人员应定期学习和研究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准确把握违约金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规定,及时更新知识,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税务风险。

2、规范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违约金的会计处理准确、规范。对于每一笔违约金的收支,都要依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完善资料管理:妥善保管与违约金相关的合同、协商文件、支付凭证、发票等资料,以便在税务检查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企业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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