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14日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税会差异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指的是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简单来说,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资产类型:是企业持有的权益性投资(例如: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二是持有目的:非交易性的。企业持有它的目的不是为了短期出售获利,而是出于战略考虑(如建立业务关系、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等)。三是会计选择: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做了一个不可撤销的指定,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如果持有的股权投资是为了短期交易获利,那么它应被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应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因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地带”。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税会差异根源在于会计目标和税法目标不同。会计上为了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平滑利润波动;而税法主要保证税收收入,遵循确定性原则,通常不考虑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初始计量的税会差异

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等于购买价款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如佣金、手续费)。交易费用直接资本化,计入投资成本。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的计税基础同样为购买该项资产发生的实际支出,即购买价款和交易费用之和。

因此,初始确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无差异。

二、持有期间的税会差异。持有期间的差异主要来自两方面:公允价值变动和股利收入。

1.公允价值变动的差异

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因此,资产的账面价值随公允价值波动。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不确认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在税务上,投资的计税基础维持其初始成本,除非有特殊规定(如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经申报扣除)。

差异分析与后果:

这种处理导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当公允价值上涨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当公允价值下跌时,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确认递延所得税对应的科目不是“所得税费用”,而是“其他综合收益”。会计分录示例(公允价值上涨)为:借记“其他综合收益”,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这实际上减少了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净额。

2.股利收入的差异

会计处理: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总额。

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有一个重要例外: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免税。

差异分析与后果:这主要产生永久性差异。对于符合税法免税条件的股利收入(如持有期超过12个月),会计上计入了利润,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作 “纳税调减” 处理。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股利收入,则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无需调整。

三、处置环节的税会差异

会计处理:处置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同时,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也结转至“留存收益”。最终结果:整个持有期间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全部沉淀在所有者权益中,完全绕过了利润表。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将资产处置视为一项财产转让行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处置收入-资产的计税基础(历史成本),计算出的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必须计入处置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差异分析与后果:由于会计上处置损益不进入利润表,而税务上必须计算应税所得,导致在处置当期需要进行大幅度的纳税调整。

情况一:税务上产生转让所得

会计利润中未包含此项收益,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不需要计入所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增”。

情况二:税务上产生转让损失

会计上损失已直接冲减留存收益,利润表中没有体现这笔损失。而根据税法规定,这是一项真实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处理方式为: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对外转让发生的损失计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不能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专项申报,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作“纳税调减” 处理,从而减少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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