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土地一并转让是否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
对于房屋和土地一并转让的情况,是否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这是一个在实务中非常重要且常见的问题。总的原则是:通常情况下,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时,应视为一项完整的销售行为,合并缴纳增值税,而不能人为地分割为两项交易分别纳税。以下是详细的解释和分析:
一、核心原则:房地一体原则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和产权管理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当您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反之,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转让。在增值税上,这一原则同样适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而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及与其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将房屋和土地打包一并转让,在税法上被视为 “销售不动产” 这一项应税行为,而不是“销售房产”和“销售土地使用权”两项行为。
二、为什么不能随意分别缴纳?
如果允许纳税人随意将一并转让的房产和土地分割开来、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会带来以下问题:一是侵蚀税基:纳税人可能会通过人为操纵房产和土地的评估价格,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或免税的部分(例如,将价格向土地使用权倾斜,因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可能涉及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二是违背交易实质: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房屋和土地的价值是密不可分的。单独的土地或悬在空中的房屋都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分别计价不符合经济实质。三是征管复杂化:会给税收征管带来巨大的困难和漏洞,增加税务机关的核查成本。
三、特殊情况与处理方式
尽管原则上是合并纳税,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但这并非纳税人主动选择的“分别缴纳”,而是税法对不同性质收入的规定:
情况一:纳税人分别核算不同性质的资产。如果一个纳税人同时拥有并准备转让多宗资产,其中既包括与房屋一并转让的土地,也包括单独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那么他需要分别核算:销售不动产:房屋连同土地一并转让,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征收率(如9%,或5%的征收率)纳税。销售无形资产:如果仅仅是转让单独的土地使用权(不附带地上建筑物),则按“销售无形资产”中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征收率纳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是就不同的应税行为分别纳税,而不是将同一笔交易强行拆分。
情况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新房),是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按照“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增值税的,不允许将房价和地价拆分出来分别纳税。地价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一般计税方法下)。
对于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包括房屋及其土地):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该不动产的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纳税,或按差额(全部价款减去取得原价)依5%征收率纳税。如果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后,通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其取得不动产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土地价款不得抵减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
总而言之,对于“房屋和土地一并转让”这一项交易,必须合并作为“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增值税,而不能由纳税人主观决定将其分为房屋和土地两部分分别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