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07日

强化税费联动 提升残保金征管质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政策工具。残保金的依规征管,是促进残疾人就业、推进建设公正公平市场的重要手段。笔者从税费协同角度,分析残保金计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以及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当前残保金征管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注残保金征管涉及的“三个基数”

残保金计算主要涉及“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三个计费基数。从征管实践来看,三个计费基数均可能存在申报不准确的问题。

“在职职工人数”申报不准确。因不同税费种政策口径不同,“在职职工人数”存在非主观少报现象。如劳务派遣员工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残保金申报责任,由实际发放报酬方申报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缴纳社保,三方人数口径不一,导致申报数据差异。又如,异地参保人员(如总部统一缴纳社保)残保金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申报,社保在参保地缴纳,形成申报人数差异。填报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为少缴纳残保金,未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如部分企业违规享受“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优惠。C市税务部门通过税费数据比对分析,发现2023年度残保金申报中有2600余户企业残保金申报在职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但个人所得税申报超过30人,核实结果大多数企业确为违规享受优惠政策。此外,在登记认定环节,残保金征收范围明确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基层群众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注册类型是否属于征收对象存在争议,核心征管系统中“登记注册类型”按税收征管分类,与残保金征管范围无法一一对应,可能出现残保金费种认定不准。

“工资总额”申报不准确。笔者调研发现,部分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工资总额和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申报数据的一致性较差。C市税务部门通过对部分行业和用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申报数据等进行比对,发现人力资源行业的残保金测算数为现有入库金额的4.47倍,建筑安装行业的残保金测算数为现有的1.68倍。主要问题包括误报漏报,部分用人单位对残保金工资总额口径理解不准确,如一次性奖金、劳务派遣工资应计入而未计入残保金工资总额,导致漏报;刻意少报,部分用人单位隐瞒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等项目,有意降低填报工资总额。

“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不准确。残保金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部门审核认证后,通过系统传递给税务部门。在企业所得税征收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由用人单位自行填报。大多数用人单位的申报人数一致,但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差异。C市税务部门通过残保金、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分析,发现近3年申报企业中,存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但残保金未申报安置残疾人数”情况,未申报安置残疾人比例在6%—10%,可能存在部分企业少享受残保金优惠,或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况。此外,因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时间与残保金申报时间不一致,导致部分用人单位错过认定时间多缴纳残保金,如某省残联部门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认定时间在每年的3月—10月,而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征收残保金时间为每年的7月—12月。

完善残保金征管的建议

优化完善征管政策。消除省际、市际安置比例等征收标准以及优惠政策等存在的差异,推进缴费公平,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明确残保金工资总额组成的政策口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征管认定范围,界定季节性用工、临时用工的标准,规范退休再就业等人员的计缴规则。优化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时间。将用人单位在残联办理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时间,与税务部门征收时间同步,确保用人单位认定不漏人、缴费不漏人,准确享受政策。

强化税费联动征管。探索预填申报。在残保金申报时,由征管系统自动提取个人所得税数据,剔除存在政策差异的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后,预填报残保金的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帮助用人单位准确申报缴费。如无法实现预填申报,可建立联动校验机制,申报时自动比对个人所得税数据,对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差异超一定比例的填报进行核验提醒。打通残保金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保费等数据库接口,支持税费联动分析,探索开发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费收入、优惠享受联动分析模块,形成一体化征管格局。围绕数据准确性、表间勾稽关系、政策适用性等维度,建立征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提升数据可靠性。

加强申报后续管控。优化完善风险指标,构建“以税带费”防风险、“以费促税”堵漏洞的“税费联动”征管监控模式,持续查找税费流失风险点。按高、中、低风险分级管控,重点解决认定、申报、优惠政策享受等问题。对“个税人数>30人但残保金申报≤30人”等异常风险,实施常态化阻断申报,重点核实应对。同时,强化欠费管理。探索将残保金欠费管理纳入欠税管理机制,建立由征科和非税部门协同、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的残保金催缴管控机制。与残联部门共享在职职工人数等关键数据,与财政、残联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常态化开展重点行业残保金申报检查,查处虚报少缴行为。

加强税费政策宣传。整合宣传政策,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残保金减免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政策一体宣传,同时融入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审核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准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强化重点辅导。完善用人单位类型标签,实现精准识别、精准推送、重点辅导。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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