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26日

保险营销员涉税问题分析

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范围是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雇佣合同,保险营销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员工,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保险营销员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由税务机关委托保险公司代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但近年来,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及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这对保险营销员的税收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实务中,有些保险公司在代征和代扣代缴保险营销员税款时计算的并不正确,存在着对相关政策掌握不够的现象。现根据现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保险营销员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

(一)保险营销员从事的是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业务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商务辅助服务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二)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按期纳税的,也有按次纳税的。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一般来说是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一般来说是按期纳税。1号公告的优惠政策适用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不适用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

保险营销员属于自然人,一般来说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在增值税上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保险营销员在执业前,所服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可见,保险营销员的经营活动又不同于其他个人偶尔发生的应税行为。那么,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是否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呢?

2019年3月15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了以“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活动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的领导解答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

以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的在线访谈活动,是对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月19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的解读。但4号公告早已被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3月31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废止(注: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而1号公告又把5号公告废止了。

虽然1号公告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在正式文件或政策解读中没有指明保险营销员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也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为了保持税收政策口径的一致性,实质上,保险营销员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也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另外,在这里还应当注意一点,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倘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论开具金额多少都不能免征增值税。

(三)由保险公司代保险营销员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规定,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第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二、城建税及附加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为: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按照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费)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也就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保险营销员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原征收办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因此,在实务中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免征增值税的,在计算收入额时不扣减增值税额

在实际中,绝大多数保险营销员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按照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那么,免征的增值税在计算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时是否扣减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实际上,免征的增值税也构成了保险营销员收入的一部分。

(二)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但预扣预缴税款时不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待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164号文件规定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61号文件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但61号文件规定的累计预扣法只说明了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方法,并没有说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的累计预扣法。

按照61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税款时不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只待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必定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不是工资薪金所得。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劳务报酬所得,倘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那样预扣预缴税款,这样也不算妥当。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2019年2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同时61号文件还规定,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三)符合条件的可以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费用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第二条规定,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按照164号文件规定,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因此,对于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条件的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费用计算扣除。

(四)年度汇算清缴办法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

61号公告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办理汇算清缴: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委托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四、印花税

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从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中可知,并不包括代理合同,因此,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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