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26日
海南自贸港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发布
本报讯(记者杨志聪)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以扎实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切实提升岛内居民获得感。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按照规定,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免税额度为每人每年1万元人民币,不限购买次数。免税商品聚焦岛内居民日常生活所需,主要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日化用品、家居百货、母婴用品等。
通知强调,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违反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个人,3年内不得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违反相关规定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税务总局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下一篇:两部门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