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26日

两部门发布公告明确增值税法相关配套政策

本报讯(记者李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多个公告,对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和出口业务增值税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为延续现行政策和做法,两部门依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布《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规定,自增值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转让、客运场站服务等八类特定应税交易时,延续现行制度安排,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21项,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业生产资料、个人转让著作权等26项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该公告还明确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和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等事项。该公告对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等,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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