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23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事项报送资料

纳税人发生特殊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性搬迁、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或调整、技术入股等重点事项时,应按照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方便主管税务机关对资料进行完整性和逻辑性审核,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政策,防范税收风险。

一、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下面是特殊性税务处理所需报送的资料:

(一)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2、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4、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5、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7、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二)股权收购

1、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4、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5、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7、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8、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9、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三)资产收购

1、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2、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4、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

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7、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8、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9、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0、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四)合并

1、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2、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4、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7、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8、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

9、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10、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11、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2、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五)分立

1、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2、被分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4、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7、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8、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9、若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应提供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

10、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1、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二、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下面是特殊性税务处理所需报送的资料:

资产(股权)划转

1、《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2、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3、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4、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5、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7、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报送资料: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留存备查资料:

1.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

2.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

3.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

4.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

四、政策性搬迁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报送资料: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五、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或调整

报送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包括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调整专项报告,包括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

六、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报送资料: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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