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9日

企业是否应当计提三费?

企业需要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吗?这“三费”看似都是与职工薪酬相关的支出,但在计提与否、计提比例以及会计处理上,现行制度的规定并不相同。下面结合相关法规,逐一进行分析。

一、职工福利费:不再按标准计提,改为据实列支

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处理规则,经历了一次重要改革。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对于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在会计准则层面,《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第四条第(一)项进一步明确,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由此可见,企业不需要计提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并拨缴

与职工福利费不同,工会经费有明确的计提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第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所在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同时,《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第四条第(一)项进一步明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并拨缴工会经费。

三、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计提,专项用于职工培训

职工教育经费同样需要按规定计提。《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在会计准则层面,财会〔2014〕8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及应用指南第四条第(一)项同样明确,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或2.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综上,企业“三费”的处理规则可以概括为:职工福利费不再计提,改为实际发生时据实列支;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并拨缴;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或2.5%计提,专项用于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规范“三费”的计提、使用与核算,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财务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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