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5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限定在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使用,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见附件)。对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予以免税。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等照章征税。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单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海关总署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品种、数量范围内,具体逐项办理免税手续。
对云南省进口的花卉种子、种苗、种球,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每年提出年度进口品种、数量计划,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切块下达云南省人民政府。
三、免税进口种源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序号 | 货 品 简 化 名 称 |
| 种子(苗) |
l | 无根插技及接穗 |
2 | 水果、干果种子(苗) |
3 | 菌种 |
4 | 松、杉、柏类种子 |
5 | 桉、相思类种子 |
6 | 蔷薇.木兰类种子 |
7 | 桦、樟树种子 |
8 | 棕榈、漆、槭种子 |
9 | 种用薯类 |
l0 | 豆类种子 |
11 | 瓜类种子 |
12 | 咖啡种子 |
13 | 茶种 |
14 | 蚕种 |
15 | 桑苗 |
16 | 麦类种子 |
17 | 玉米种子 |
18 | 水稻种子 |
19 | 其他谷物种子 |
20 | 种用花生 |
2l | 麻类种子 |
22 | 种用油菜子 |
23 | 种用向目葵耔 |
24 | 棉花种子 |
25 | 郁金香种球 |
26 | 百合种球 |
27 | 唐菖蒲种球 |
28 | 种用芝麻 |
29 | 其他油科种予 |
30 | 甜菜种子 |
3l | 萦苜蓿子 |
32 | 三叶革子 |
33 | 羊茅子 |
34 | 早熟禾子 |
3S | 黑麦革种子 |
36 | 梯牧草种子 |
37 | 柱花草种子 |
38 | 狗芽根种子 |
39 | 苏丹草种子 |
40 | 剪股颖种子 |
4l | 结缕草种子 |
42 | 绿肥种子 |
43 | 草坪种子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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