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31日

企业受托处置建筑垃圾:税款怎么缴?优惠怎么享?

随着城市更新与基建项目持续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成为环保产业与循环经济的重要赛道。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理企业从事资源化利用,通常在受托处置建筑垃圾并收取处理费后,形成再生建材并对外销售。该业务模式下,准确适用增值税税目、税率,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是企业合规经营与税务管理的关键。实务中,部分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引发税务风险。

常见问题1:适用税率错误

◎典型案例◎

A建筑垃圾处理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2月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对建筑垃圾进行专业化处理,产生的再生砖、再生骨料等产品归属A公司,由A公司自行对外销售。A公司共取得建筑垃圾处理费收入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对外销售再生建材取得销售收入2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税务处理上,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两项业务均与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且签订的是同一份合同,因此对建筑垃圾处理费收入、销售再生建材收入,全部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申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2000)×6%=180(万元)。

◎政策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中,A公司受托专业化处理建筑垃圾后产生再生建材,由于该货物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按照9号公告规定,A公司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A公司销售再生建材时,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案例中,A公司将两项收入全部按6%的增值税税率申报,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增值税法明确,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A公司提供建筑垃圾处理服务的相对方是委托方建筑公司,从事再生建材销售的相对方是购买货物的第三方。两项业务交易相对方不同、各自独立计价结算、业务相互独立,属于两项独立的应税交易,构成兼营。A公司应当对两类收入分别进行核算,将建筑垃圾处理费收入1000万元单独核算,按“专业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申报,计算销项税额=1000×6%=60(万元);将再生建材销售收入2000万元单独核算,按“销售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申报,计算销项税额=2000×13%=260(万元)。

◎合规提示◎

笔者提醒,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同时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和货物销售,属于不同的应税交易,应分别设置会计明细科目,分别归集收入,若未分别核算,须从高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区分处置服务与产品销售两种业务,将对应的收入金额予以量化并在对应合同中列明。开具发票时,企业应按照实际业务内容开具,收取处理费应开具税目为“生产生活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税率为6%的发票,销售再生骨料、再生砖等再生建材,应按具体产品类别开具对应税目的发票,适用税率为13%。

常见问题2:违规享受税收优惠

◎典型案例◎

B建筑垃圾处理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业务,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和环保砖。B公司财务人员在网上了解到,企业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便于2026年第一季度申报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税务部门核查发现,B公司在收购建筑垃圾时,因部分建筑垃圾来自个人散户,未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也未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收购台账。因此,B公司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存在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即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在增值税法施行后得以延续。

40号公告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的适用条件,纳税人收购再生资源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建立收购台账就是重要条件之一。

40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案例中,B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也未建立收购台账,不符合政策适用要求。

◎合规提示◎

笔者提醒,除了上述适用条件,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申请即征即退政策时,还需要注意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不得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也不得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还应根据《目录》规定的具体技术标准,核实自身产品原料比例、年处置能力等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产品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垃圾处置受行业准入管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作者单位:广州华商学院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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