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 号单    位收取收支差额拨付收支差额
1北京市邮政局43557.70 
2天津市邮政局9036.00 
3河北省邮政局196.00 
4山西省邮政局207.00 
5内蒙古区邮政局 -10853.50
6辽宁省邮政局1021.00 
7吉林省邮政局 -68.50
8黑龙江省邮政局 -250.00
9上海市邮政局26749.50 
10江苏省邮政局2213.50 
11浙江省邮政局1498.00 
12安徽省邮政局 -6.00
13福建省邮政局 -346.50
14江西省邮政局 -11.50
15山东省邮政局 -18.00
16河南省邮政局 -404.00
17湖北省邮政局 -39.00
18湖南省邮政局 -407.50
19广东省邮政局2275.00 
20广西区邮政局 -298.00
21海南省邮政局 -178.00
22重庆市邮政局 -5131.00
23四川省邮政局 -15783.00
24贵州省邮政局 -11665.00
25云南省邮政局 -12457.00
26西藏区邮政局 -11523.00
27陕西省邮政局27.50 
28甘肃省邮政局 -14962.00
29青海省邮政局 -8529.50
30宁夏区邮政局 -3388.50
31新疆区邮政局 -20744.00
32中国集邮总公司40000.00 
33合  计126781.20-1170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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